作者:詹镇滔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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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我国涉税犯罪中的一种重要类型,该类案件涉案人员多、牵连范围广,在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增值税方案以来,该类型案件更加频发,成为涉税案件的主要形式。
潮客法律服务中心(公众号:ck2020s)联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詹镇滔律师团队(微信号:zzt7737),倾力推出《虚开发票犯罪系列案例研习报告》,针对不同地区的数百个虚开发票案件,归纳汇总,以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形式进行阐述和分析,普及相关知识,以期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形成形象清晰的了解。
贵州麻江&刘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一、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院: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侦查机关:麻江县公安局
案 号:(2019)黔26刑终270号
拘留时间:2019年1月22日
判决时间:2019年11月6日(一审)
2019年12月17日(二审)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5月至10月,刘某*向贵州恒昊物资公司法人张某开具了73张贵州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总计6,278,656元,其中部分发票(金额为528,427元)由于税务部门发现而未能实现抵扣,其余发票价税共计5,750,228元,其中税额977,539元已抵扣。
2017年8月,刘某*向贵阳久远玻璃钢空调设备厂法人邹某开具了7张贵州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总计102,247元。
案发后,贵州恒昊物资公司补缴税款797,159元,贵阳久远玻璃钢空调设备厂补缴税款53,533元。
三、审理结果
1.被告人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31.06万,上缴国库。
注:法院认定的罪轻量刑情节:
1.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四、律师评析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其不是主犯,只是促成发票供求双方达成买卖关系,应认定为从犯;同时,认为其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原审法院量刑过重,因此请求二审对其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主动联系买家,提出可以帮助其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该行为实际实施并从中获利,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不存在从犯之说;其多次帮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数量达70余张,已不是初犯。二审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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