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案例3||非老板,受雇打工,虚开专票35张,开票金额290万,怎么判?

2020-03-11

刑事法务&虚开发票.jpg


作者:詹镇滔律师团队

手机:13530028192(微信同号)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我国涉税犯罪中的一种重要类型,该类案件涉案人员多、牵连范围广,在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增值税方案以来,该类型案件更加频发,成为涉税案件的主要形式。


  潮客法律服务中心(公众号:ck2020s)联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詹镇滔律师团队(微信号:zzt7737),倾力推出《虚开发票犯罪系列案例研习报告》,针对不同地区的数百个虚开发票案件,归纳汇总,以简明扼要的形式进行阐述和分析,普及相关法律知识,以期公众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更清晰的认识。



贵阳白云詹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一、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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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院: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侦查机关: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

案 号:(2019)黔0113刑初172号

拘留时间:2019年3月16日

判决时间:2019年8月20日


二、案件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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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詹某*受刘某2(另案处理)的雇佣,从事虚开增值税发票违法犯罪活动,2018年4月至5月,经史某(另案处理)在网上居间介绍,被告人詹某*以贵州吕某特商贸有限公司等公司名义三次向陈某经营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35张,价税合计2,945,520元,税额542,485元


三、审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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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被告人詹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四、律师评析

 

在庭审中,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詹某*具有坦白、从犯等量刑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詹某*系受他人雇佣从事犯罪活动,系从犯,依法应当予以减轻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同时,辩护律师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较大,不宜适用缓刑,因此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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